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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7065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條條文

    第十條

    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但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或營業相關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 因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或淨值降低。
    一、現行條文有關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除外規定,係購置安全維護或汰換營業相關設備,考量實務上信用部營業相關設備除汰換外,亦有新購之需要,爰酌予修正文字,並移列第一款。
    二、本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信用部購置過多固定資產致資金固定化,影響其流動性;或避免以信用部存款支應,影響存款人權益。但部分信用部雖未購置固定資產,惟係因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或淨值降低,致固定資產淨額超過其淨值,為避免適法性之爭議,爰增列第二款。
  2.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十條

    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但因購置安全維護或汰換營業相關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增訂「汰換營業」相關設備之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十條

    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但因購置安全維護相關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0117號
    發文日期:
    93年02月16日
    函令摘要:
    釋示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購置安全維護相關設備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