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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一
  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九七○九號函,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爰第五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15070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 條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現行條文第六款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解散並進行清算,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核准,爰刪除該款規定,以符合實際情形。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11-1、11-2條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aa3.tw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TW-3等級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信用部購買信用評等較差之債券及票券,而承擔過多信用風險,參酌「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之有價證券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一定等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