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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二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11-1、11-2條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前二條修正施行前,信用部持有有價證券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明定信用部持有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及單一機構限額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