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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70650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11-1、12條條文

    第十二條

    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
    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
    下列金額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
    淨值超過固定資產之淨額餘額,應自前項放款總額中減除。
    一、為提供農漁民所需農漁業貸款資金,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信用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之規定,鄉鎮地區信用部為百分之八十,直轄市及省、縣轄市信用部為百分之七十八。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五都改制後,原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鄉鎮地區經濟金融情況無重大變化,農漁民仍有貸款資金需求,惟信用部因行政區域變更,須適用較低之存放比率,有欠合理。
    三、為因應五都改制,合理調整信用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並基於農業金融監理一致性,及因應信用部業務推展之需要,對於信用部之存放比率已無依行政區域區分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律為百分之八十。
    四、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十二條

    鄉鎮地區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直轄市及省、縣轄市信用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七十八。
    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
    下列金額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
    淨值超過固定資產之淨額餘額,應自前項放款總額中減除。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056號
    發文日期:
    93年06月11日
    函令摘要:
    釋示非會員存款中公庫存款之計算方式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2184號函
    發文日期:
    95年05月15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有關信用部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不列計存放比率中放款總額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