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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令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運輸、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前項所稱運輸致死,指被保險豬隻自飼養場所運抵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運輸途中死亡之保險事故。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能證明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致死。
    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或依畜牧場、飼養場(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其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四十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場、飼養場(戶)為目的者,得不納入原畜牧場、飼養場(戶)投保頭數之計算。
    一、因應一百十四年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內容整併至豬隻死亡保險,經參考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條有關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規範,另新增承保範圍至豬隻直供屠宰場止,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二項運輸致死規定。又考量運輸途中倘發生緊急屠宰事件,其屠體仍有市場價值,得賣往家畜(肉品)市場,爰緊急屠宰事件非本保險承保範圍。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21A號令訂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或依畜牧場、飼養場(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其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四十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場、飼養場(戶)為目的者,得不納入原畜牧場、飼養場(戶)投保頭數之計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