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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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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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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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1 日
最新修訂
| 第二條 | 本辦法強制投保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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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運輸、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
| 第四條 |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
| 第九條 | 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 第十條 |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
| 第二十條 | (刪除) |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