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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6506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21A號令訂定

    第六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或佐證文件。
    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飼養豬隻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要保人得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