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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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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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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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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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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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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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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四、在養豬隻重複投保或投保頭數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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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21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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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保險豬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本保險契約所載畜牧場或飼養場(戶)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未依規定使用藥物或施打疫苗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四、在養豬隻重複投保或投保頭數未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