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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52497號令修正

    第十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勘損人員查驗。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農業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業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
  2.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21A號令訂定

    第十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用盡時,得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未達五十公斤者,限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再扣除被保險豬隻經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三、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但本法第二十一條施行後,由該條規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