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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4條
  1.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283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增列「龍捲風」為天然災害事故項目,以作為辦理救助之依據。
  2.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3.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