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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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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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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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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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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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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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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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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 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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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單位,並依其農業產值多寡,分為下列四級:
一、第一級: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二、第二級: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及花蓮縣。
三、第三級:新北市。
四、第四級: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臺北市。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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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12、14、16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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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為單位,並依其農業產值多寡,分為下列四級:
一、第一級: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
二、第二級: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及花蓮縣。
三、第三級:臺北縣、臺南市。
四、第四級: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北市及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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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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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救助地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為單位,並依其農業產值多寡,分為下列四級:
一 第一級: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
二 第二級: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東縣及花蓮縣。
三 第三級: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
四 第四級: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基隆市。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