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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9條
  1.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200240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5、9、12-2、19、26-1條條文

    第9條

    本辦法所定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港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
    五、在港漁船(筏)損失估算:漁船(筏)因漂流木或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以全毀計;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五款規定,適用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漁撈產業之漁船(筏)遭受天然災害時,因漂流木以外之其他原因造成毀損者,均未納入本辦法現金救助及補助範圍。考量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易使在港漁船(筏)毀損,致漁業人蒙受天然災害之損失,為維護漁業人權益,協助其儘速恢復生產。同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爰修正其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
    二、為協助因颱風襲臺造成漁船(筏)毀損之漁業人,儘速恢復生產,在港漁船(筏)因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造成毀損者,納入現金救助及補助範圍,並定明損失估算方式及溯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九條)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9002216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第9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港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
    五、在港漁船(筏)損失估算:漁船(筏)因漂流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以全毀計;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一、配合本會現行推廣之林下經濟政策,針對依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申請核准且依技術性規範培育之經營品項(森林冠層下經營之森林副產物),於第三款增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之林業損失估算之計算方式,俾利災損估算作業。
    二、增訂在港漁船(筏)遭遇風災時,因漂流木致漁船毀損之估算方式,俾利災損估算作業,爰修正序文及增列第五款規定。
  3.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第9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及養殖漁業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 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 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 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
    四 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
  4. 中華民國8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輔字第0139262C號令訂定發布

    第9條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各級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