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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7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4條
  1.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40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第14條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
    為積極推動農業保險,鼓勵農民參加,現採農業天然災害保險及天然災害救助兩制度併行,中央主管機關除天然災害救助外,亦得補助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且於核發天然災害之現金救助時,不予扣除已補助之保險費,爰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刪除有關核發現金救助時應扣除補助保險費之規定。考量日後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支出如顯著增加時,再予辦理調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之措施。
  2.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837號令修正發布第5、6、12、13、14、19、24、26-1條條文;增訂第12-2條條文及附表

    第14條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
    農民領有前項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者,於核發農業天然災害之現金救助時,依下列規定扣除補助之保險費。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不予扣除:
    一、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三分之一。
    二、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三分之二。
    三、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者:扣除全額。
    為避免重複救助與保險費補助,增訂經政府補助農業保險費用者,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應扣除補助保險費之規定。
  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 條條文

    第14條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保險費。
    明定補助農民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之保險費,以作為辦理補助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費之依據。
  4.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第十條所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補助。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顯現者,不在此限。
  5.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 6-1條條文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補助。
  6.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70050579號令修正發布第14、27條條文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補助。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7.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70050347號令修正發布第14、18、19條條文;增訂第6條之1條條文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單項農產物無收穫面積達該縣(市)生產面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補助。
  8.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12、14、16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選擇補助項目及勘查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辦理補助。
  9.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第14條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受損程度選擇項目勘查評估結果,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補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