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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5-1條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條條文

    第15-1條

    ( 刪除 )
    配合本次農業天然災害補助制度調整,補助相關條文均配合刪除。
  2.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第15-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有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予追繳。
    農民有前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
  3.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 6-1條條文

    第15-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有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予追繳。
    農民有前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時,鄉(鎮、市、區)公所應不予補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