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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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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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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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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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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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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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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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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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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有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予追繳。
農民有前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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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 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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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有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予追繳。
農民有前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補助時,鄉(鎮、市、區)公所應不予補助。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