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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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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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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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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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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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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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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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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12、14、16條條文;刪除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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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
一、第一級:新臺幣九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妥計算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低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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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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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
一、第一級: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