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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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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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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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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4002200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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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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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837號令修正發布第5、6、12、13、14、19、24、26-1條條文;增訂第12-2條條文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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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之貸款用途為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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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 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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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之貸款用途為農業設備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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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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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借款人之貸款用途為農業設備資本支出者,辦理撥款時應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等有關支付憑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