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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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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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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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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30022791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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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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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90050941號令修正發布第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12-1、15-1、21-1條條文;刪除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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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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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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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可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