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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27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條
  1.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1300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第26條

    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