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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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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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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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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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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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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200240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5、9、12-2、19、2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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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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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837號令修正發布第5、6、12、13、14、19、24、26-1條條文;增訂第12-2條條文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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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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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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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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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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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補助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