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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1.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200240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5、9、12-2、19、26-1條條文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漁撈產業之漁船(筏)遭受天然災害時,因漂流木以外之其他原因造成毀損者,均未納入本辦法現金救助及補助範圍。考量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易使在港漁船(筏)毀損,致漁業人蒙受天然災害之損失,為維護漁業人權益,協助其儘速恢復生產。同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爰修正其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
    二、為協助因颱風襲臺造成漁船(筏)毀損之漁業人,儘速恢復生產,在港漁船(筏)因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內八級以上陣風造成毀損者,納入現金救助及補助範圍,並定明損失估算方式及溯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九條)
  2.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837號令修正發布第5、6、12、13、14、19、24、26-1條條文;增訂第12-2條條文及附表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鑒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幅員廣闊及地處偏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往往無法即時因應及辦理勘損作業,為使救助辦法與實務審核作業具一致性,爰增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及得授權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40023029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2-1、14、26-1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26-2條條文;刪除第8、10、15、15-1、16 條條文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配合本次農業天然災害補助制度調整,補助相關條文均配合刪除。
  4.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條條文;增訂第 26-1條條文;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補助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