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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3-4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33-4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
  1. 發文字號:
    金管檢銀字第1000154032號
    發文日期:
    100年03月23日
    函令摘要:
    為防範借戶利用他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各金融機構應加強查核借戶徵信作業、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