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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四、客戶:指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農業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農業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農業金融機構、一定金額及通貨交易之定義參酌「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訂定。
    三、實質受益人之定義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評鑑方法論之詞彙表訂定。
    四、風險基礎方法參酌FATF發布之銀行業風險基礎方法指引第九段及第二十四段訂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