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二條
-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四、客戶:指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農業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農業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