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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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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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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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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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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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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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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