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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四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為期自源頭阻斷不法帳戶之開立或交易,配合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及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明定農業金融機構得拒絕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形,以收先行防杜之效。另鑒於目前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係採徵提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進行客戶身分確認,爰於第五款為但書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