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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五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農業金融機構應對客戶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農業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農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四、農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農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一、依據FATF第十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七點,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爰明定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除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亦應建立持續審查機制,以維持其資料之更新。
    二、參照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款規定,另參酌「農會漁會信用部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六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於第一款明定應執行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時機。
    三、參照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款規定,於第二款至第四款訂定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方式,另參照銀行業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三款後段規定,於第三款後段明定農業金融機構就高風險客戶之資訊,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