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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六條

    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一、風險基礎方法為FATF要求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之原則,以利農業金融機構強化高風險情形之控管。另參照本注意事項第四點序文規定定之。
    二、納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對高風險客戶應採取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爰訂定本規定,並明定資金來源如為存款,應進一步瞭解該存款之來源。其中第一款所稱高風險情形,係指經農業金融機構評估屬高風險客戶,或具農業金融機構所定特定高風險因子者。另有關客戶之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例如薪資、投資收益、買賣不動產等),而非該資金係自何金融機構匯入。
    三、參酌FATF第十九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於第二款訂定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四、參照本注意事項第四點但書規定,並參酌FATF第十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八點,於第三款明定簡化措施應與較低風險因素相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