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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七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農業金融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農業金融機構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農業金融機構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
    一、依據FATF第十七項建議,農業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等措施,惟應符合該建議之相關規定。考量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係屬防制洗錢重要之一環,爰明定相關作業原則應由農業金融機構自行辦理,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為符合國際標準,要求仍應依FATF第十七項建議辦理,爰為本條規定。另依上開意旨,本規定並非農業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之依據,亦未排除受依賴第三方之保密限制。
    二、有關依賴第三方之意涵,依據FATF第十七項建議之註釋,並不適用於外包或代理關係。第三方本身通常與客戶具有既存之業務關係(而非因委託機構進行委託後才建立關係),並適用第三方本身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此與外包或代理機構係依據農業金融機構所訂之客戶審查程序代理農業金融機構執行並受其管控,有所不同。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