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八條
-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
第八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三、農業金融機構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