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十二條
-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
第十二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除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