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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十二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除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一、參照「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
    二、鑒於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對象為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爰第三款規定應依調查局所定格式申報。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