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令修正第6條、第9條條文

    第九條

    稽核人員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充任。異動時,亦同。
    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但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逕予調職。
    前項理事會決議,理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會議紀錄載明。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稽核功能,保持內部稽核之中立性,維持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規定。惟為利農漁會人才培育及工作輪調,考量其每半年應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及信用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理事會對內部稽核人員工作能力與工作情形有一定程度的瞭解,爰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第三項)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提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第四項)前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有關經理事會特別決議得予以調職之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文字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九條

    稽核人員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充任。異動時,亦同。
    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0101614號
    發文日期:
    99年01月21日
    函令摘要:
    釋示稽核人員異動是否違反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5690號
    發文日期:
    93年10月11日
    函令摘要:
    釋示服務於農會稽核股及資訊股之工作經驗是否屬於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