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最新修訂

第六條

農會、漁會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人數視業務量之多寡酌定之。稽核人員應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及信用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
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

第九條

稽核人員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充任。異動時,亦同。
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但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逕予調職。
前項理事會決議,理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會議紀錄載明。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