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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十六條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底,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信用業務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密陳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
    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農會、漁會辦理專案查核。
    農會、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業務時,稽核人員應協助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