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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二十條

    稽核人員知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或其他將肇致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應即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處理。倘上述人員不處理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農會、漁會應予獎勵。
    信用部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