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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並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或稽核人員已辦理一般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農會、漁會應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之查核訓練,並由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執行自行查核工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