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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2、3、4、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五十七條業已刪除漁產平準基金之設置規定,爰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
  2.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 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 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 計處」之權責事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漁產平準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七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