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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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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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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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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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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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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2、3、4、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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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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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 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 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 計處」之權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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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漁產平準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七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