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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2、3、4、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序文援引款次,配合第一項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2.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 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 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 計處」之權責事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