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三條
-
-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2、3、4、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 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 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 計處」之權責事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八、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