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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報農委會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