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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五條

    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評估不足時,信用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檢查意見補足。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