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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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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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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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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 生效日期:
最新修訂
第四條 |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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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