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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八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