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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五條

    信用部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或備抵呆帳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類資產之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授信資產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