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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十七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