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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557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557號令發布

    第五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一、農業金庫係依據本法,為建立農業金融體系,由政府及農、漁會出資成立之農業金融機構。
    二、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上層機構,肩負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發展,及辦理農、林、漁、牧融資與穩定農業金融等政策任務。
    三、綜上,鑑於農業金庫設立之目的及所肩負之政策任務,均與一般金融機構迥異,其健全與否,攸關整體農業金融體系運作發展。為督促該金庫穩健經營及強化公司治理,爰參考本法第二十條有關獨立監察人之提名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以提升農業金庫董事會職能,並兼顧政策任務之執行。
    四、第二項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明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