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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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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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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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70557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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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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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第三條 |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
第四條 |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 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
第五條 |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
第六條 | 經股東會選任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
第七條 | 農業金庫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