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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761號令發布

    第四條

    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以第二條第三項之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截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貸款本金餘額及得加計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未受清償六個月內之利息。
    前項貸款本金餘額,以貸款時對該擔保品之估價為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