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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訂

第五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