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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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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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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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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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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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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令修正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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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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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761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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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