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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761號令發布

    第八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