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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四條

    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時,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五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583號
    發文日期:
    98年10月27日
    函令摘要:
    修正或停止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相關函釋,並溯自98年10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