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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或停止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相關函釋,並溯自98年10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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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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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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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508058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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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修正或停止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相關函釋,並溯自98年10月3日生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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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旨揭辦法經本會於98年10月1日以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發布,配合該辦法第2條第1項刪除「,且成績優良者」等文字,本會93年4月23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034號函(附件一)停止適用。
二、另配合該辦法刪除原第4條有關「候用名冊」規定,修正或停止適用本會相關函釋如下:
(一)94年6月8日農授金字第0945014314號(附件二)及95年4月7日農授金字第0955011692號函(附件三)停止適用。
(二)93年2月26日農授金字第0935000039號函說明2及3(附件四)停止適用;說明4修正為:「前開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條及第5條所稱『主管機關』,台灣省農會之主管機關為本會,至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則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所轄農(漁)會依規定辦理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之聘任解任作業,並於每年底造冊報送該等人員之訓練資料。」
(三)96年8月21日農授金字第0965014243號函說明2(附件五)修正為:「旨揭專業證書5年期限之認定時點,應以農(漁)會辦理信用部或其分部主任聘任作業時,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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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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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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