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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本條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000三九號
    發文日期:
    93年02月2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資格及聘任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