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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資格及聘任相關問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九三五0000三九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資格及聘任相關問題,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
  • 說明: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係就新任之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所為之資格規定,包括過去曾擔任主任或分部主任,嗣後轉任他職,現又聘任為主任或分部主任者,對於現任或本、分部間輪調者不適用之。
    二、至於未具有前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資格者,是否可先行聘任為主任或分部主任問題,查目前本會業已認可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為專業訓練機構,並已委託該協會開辦農業金融研習班課程,貴轄農、漁會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若有新聘之必要者,因目前上述研習班尚未開辦,爰得依法定程序先行聘任。
    三、前述人員均必須依前開辦法第10條規定,於該辦法施行後2年內經上述協會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四、前開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爰請 貴府督導所轄農、漁會儘速依據上述規定建立信用部主任及分部主任候用名冊。